精选案情分享:VOCs治理改造期,是否应成为VOCs无组织排放的免责期?
基本案情介绍:上海市某钢结构公司主要从事钢结构件的生产,主要生产原料为钢材,主要生产工艺为下料、切割、装配、焊接、打磨、抛光、成品,生产过程中涂装工艺包括喷漆和手工涂刷,由喷涂工人直接在喷漆车间内作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废气,未安装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上海市环境监察总队对其生产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VOCs废气未采取收集处理措施,车间内存在明显的油漆异味,且车间大门敞开,VOCs废气直接外排,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的行政决定。
争议焦点及启示:本案中,当事人在案件查处阶段提出自己已经制定了VOCs废气治理方案并计划于2016年底完成,执法人员检查时间为2016年3月,正处于治理工作推进过程中,不应受到处罚。VOCs治理改造期,是否应成为VOCs无组织排放的免责期???
释法:《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于201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已经对产生VOCs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提出了污染防治要求,并明确了违法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法律的形式提出了VOCs废气的治理要求。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于在法律、法规实施之日前的VOCs废气无组织排放行为,不应依据《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予以查处。但法律、法规从生效之日起对当事人具有普遍约束力,且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只要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后,环保部门就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因此在本案中,当事人处在VOCs废气治理改造期间并不是免除其法律责任的法定抗辩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