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读|废气排气筒(烟囱)是否规范,满足环保局要求?你想知道的全在这里了!

时间:2019-07-11
很多企业的烟囱在设计及建设时,可能不太注重行业排放标准,导则最后排气筒设置不能满足环保标准。今天搜集与各废气排气筒有关的排放标准并结合实际谈下:企业如何对烟囱规格设计及各行业对烟囱高度的要求,希望对建设单位有所帮助。

VOCs前沿据网络汇编六大内容,供行业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纠正):

一、环保部:14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含锅炉或排气)应重报环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三、废气烟囱(排气筒)规格要求:设计的一般规定;

四、废气排气筒(烟囱)规范化整治;

五、排气筒高度与折算汇总【废气排气筒(烟囱)建设规格及各行业环保高度要求】;

六、 废气规范化图例。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排气筒的高度不够;未设置监测等采样孔、采样平台,以及排放标志牌的,环保督查执法的重点。


上图:废气排放口未按照标准进行规范设置

      


二、环保部:14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含锅炉或排气)应重报环评


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


《通知》中有关环境保护措施,明确:锅炉或排气发生以下这些变化属于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根据环评法和新环保条例应重新报批环评

一、制浆造纸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5. 锅炉、碱回收炉、石灰窑或焚烧炉废气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二、制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6. 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三、农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6. 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四、化肥(氮肥)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5. 烟囱或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五、纺织印染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5. 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六、制革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5. 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七、制糖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6. 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八、电镀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6. 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九、钢铁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6. 烧结机头废气、烧结机尾废气、球团焙烧废气、高炉矿槽废气、高炉出铁场废气、转炉二次烟气、电炉烟气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十、炼焦化学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8. 焦炉烟囱(含焦炉烟气尾部脱硫、脱硝设施排放口),装煤、推焦地面站排放口,干法熄焦地面站排放口高度降低10%及以上。

十一、平板玻璃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7. 熔窑废气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十二、水泥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9. 窑尾、窑头废气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十三、铜铅锌冶炼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5. 冶炼炉窑烟气、制酸尾气或环境集烟烟气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十四、铝冶炼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6. 熟料烧成、氢氧化铝焙烧、石油焦煅烧、阳(阴)极焙烧、沥青融化、生阳极制造或铝电解烟气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三、废气烟囱(排气筒)规格要求:设计的一般规定

废气烟囱(排气筒)规格要求:设计的一般规定

1.烟囱结构设计应符合《烟囱设计规范》(GB 50051――2002)和《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的要求。

2.设计烟囱时,应根据使用条件、功能要求、烟囱高度、材料供应及施工条件等因素,确定采用砖烟囱、钢筋混凝土烟囱或钢烟囱。

3.下列情况不宜采用砖烟囱:①重要的或高度大于60 m的烟囱;②地震设防裂度为9度地区的烟囱;③地震设防裂度为8度时,Ill、IV类场地的烟囱。

4.烟囱基础一般宜采用板式基础。板式基础可以是环形或圆形的。在条件允许时,可采用壳式基础。

5.烟囱筒壁和基础的受热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烧结普通鄙土砖筒壁的最高受热温度不应超过400℃;

②钢筋混凝土筒壁和基础以及素混凝土基础,受热温度不应超过150℃;

③钢烟囱筒壁的最高受热温度应符合相关规定。

6.烟囱的荷载与作用可分为下列三类:

①永久性荷载与作用:结构自重、土重。土压力、拉线的拉力;

②可变荷载与作用

③偶然荷载:罕遇地震作用、拉线断线、撞击、爆炸等。

7.烟囱的高度应同时满足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评价的要求。



     
四、废气排气筒(烟囱)规范化整治

1、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如国家和省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地区,不得新建排气筒(烟囱)。

2 、排放同类污染物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排气筒(烟囱)(不论其是否属同一生产设备),在不影响生产、技术上可行的条件下,应尽可能合并成一个排气筒(烟囱)

3、有组织排放废气的排气筒(烟囱)高度应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或对排放废气进行进一步处理,或对排气筒(烟囱)实施整治。

4 、对有破损、漏风的排气筒(烟囱)必须及时修复。

5、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凡有条件的,均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改为有组织排放。新扩改项目,原则上不得设置无组织排放的设施。

6 、排气筒(烟囱)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和采样监测平台。有净化设施的,应在其进出口分别设置采样口。

7 、采样孔、点数目和位置应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和《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废气部分)》([82]城环监字第66号)的规定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