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关于执行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1-03-12

广东:关于执行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我省细颗粒和臭氧协同控制,进一步巩固和提升企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综合整治成效,持续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关要求,我厅组织起草了《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执行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见附件)。现征求公众意见,请于2021年3月19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省环境厅。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任露陆、许技科020-87532051,87532485;邮箱:gddaqichu@163.com。


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执行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征求意见稿)》.pdf

  2.编制说明.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3月11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图片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关要求,现决定在我省执行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执行地区

执行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地区为全省域范围。

二、执行时间及内容

(一)新建项目。自2021年XX月XX日起,省内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企业,全面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且执行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二)现有企业。珠三角城市自2021年XX月XX日起,粤东西北城市自2021年XX月XX日起,辖区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企业全面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且执行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审批新建项目。

(二)现有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逾期仍达不到的,有关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要求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图片


来源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官网

编辑 | 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声明:本号对转载、分享、陈述、观点保持中立,目的仅在于传递更多信息,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版权问题,请与本公众号后台联系,我们将尽快删除内容!

广东敏义转载